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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医保政策解读
    
点击数: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25日  

   根据无锡市“锡委发[2009]80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起,在全市范围内所有的医疗保险均合并为两大医疗保险体系,即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居民医保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参保对象:本市户籍无任何医疗保险的城镇、农村居民和本市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原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儿童统筹者。(除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
二、个人缴费标准:学生少儿80元/人/年,其他居民150元/人/年。
三、定点医疗机构约定手续及就诊办法:凭参保登记表、病历到自己约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定服务协议。下一年需变更的,应在当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携“市民卡”、“病历证”到需要重新约定的社区医院办理相关手续。参保居民看病,先到约定的社区医院,如社区医院不能收治的疾病,由社区医院办理转诊手续(有效期三天)后,可到市内、市外指定的医院就诊。
四、医疗待遇:
1、门诊费用:每年度600元封顶。社区医院就诊结报50%/次;市内、市外医院就诊结报40%/次,未办理转诊的结报率减半。
2、住院:社区医院不设起付费;市内、市外医院起付标准学生300元/次,居民600元/次,未办理转诊的起付费加倍。
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结报率:社区医院结报80%;市内、市外医院结报分别为60%、50%,未办理转诊的结报率减半,年最高医疗费限额17万元。
3、分娩医疗费:每次费用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元。                (医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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