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就医购药服务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中关于“ 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医疗保险管理措施”的要求和《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14号)精神,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中明确的“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定点资格”的规定,现就适用“取消定点资格的9种情形”明确如下:
1、采用伪造或变造账目、资料、门急诊处方、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用单据等手段结算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的;
2、采用各种手段,直接或者变相销售非医保范围的保健品、食品及其他物品,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3、使用或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4、采用未提供医疗诊疗服务或购药服务,却用社会保障卡结算费用的手段,套取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为个人套取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提供便利条件的;
5、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进销存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混乱且不能真实反映医保结算情况的;
6、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提供社会保障卡结算费用的;
7、在被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改期间,仍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购药服务或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费用的;
8、经营地变更后未按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在新地址为参保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卡费用结算的;
9、拒绝或拒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检查考核的。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